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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甲等人强迫交易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甲等人强迫交易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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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等人强迫交易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等人强迫交易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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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等人强迫交易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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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等人强迫交易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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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乙等人强迫交易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甲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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