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全某甲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义某某帮助赌场写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