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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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