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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城关镇北大街XXX号牌南2号楼2单元501室,且接收货币方也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侯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闵  纯书记员: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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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城关镇北大街XXX号牌南2号楼2单元501室,且接收货币方也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侯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闵  纯书记员: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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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城关镇北大街XXX号牌南2号楼2单元501室,且接收货币方也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侯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闵  纯书记员: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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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城关镇北大街XXX号牌南2号楼2单元501室,且接收货币方也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侯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闵  纯书记员: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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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城关镇北大街XXX号牌南2号楼2单元501室,且接收货币方也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侯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闵  纯书记员: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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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城关镇北大街XXX号牌南2号楼2单元501室,且接收货币方也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侯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闵  纯书记员: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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