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求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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