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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某等与王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虽否认其系许会敏死亡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但经本院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定被告王国庆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故本院对被告王国庆因交通肇事罪致许会敏死亡及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被告对三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应予赔偿。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庆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玲霞各项损失共计155850.5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玲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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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亿邦物流中心与高志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经过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8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原告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8000元(月工资3500元/月×8个月)。经鉴定被告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应由原告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被告支付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3500元/月×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河北省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1266元(42532元÷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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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亿邦物流中心与高志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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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经过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8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原告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8000元(月工资3500元/月×8个月)。经鉴定被告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应由原告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被告支付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3500元/月×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河北省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1266元(42532元÷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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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亿邦物流中心与高志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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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经过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8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原告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8000元(月工资3500元/月×8个月)。经鉴定被告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应由原告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被告支付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3500元/月×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河北省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1266元(42532元÷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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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经过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8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原告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8000元(月工资3500元/月×8个月)。经鉴定被告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应由原告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被告支付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3500元/月×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河北省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1266元(42532元÷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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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经过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8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原告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8000元(月工资3500元/月×8个月)。经鉴定被告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应由原告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被告支付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3500元/月×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河北省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1266元(42532元÷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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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经过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8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原告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8000元(月工资3500元/月×8个月)。经鉴定被告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应由原告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被告支付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3500元/月×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河北省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1266元(42532元÷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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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经过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8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原告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8000元(月工资3500元/月×8个月)。经鉴定被告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应由原告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被告支付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3500元/月×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河北省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1266元(42532元÷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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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亿邦物流中心与高志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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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经过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8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原告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8000元(月工资3500元/月×8个月)。经鉴定被告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应由原告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被告支付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3500元/月×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河北省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1266元(42532元÷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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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与郝某某、郭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次伤残鉴定前的各项费用,在本院已作出的(2017)冀0111民初521号、(2018)冀0111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中已经作出赔偿,本案仅就伤残后的各项损失作出裁决。鉴定意见为:1、余某的伤残等级属九级。2、余某的误工期为120-180日;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本院酌定原告的误工期为150天,护理期为75天,营养期为75天,因原告在以前诉讼中已支持误工期89天,护理期31天,营养期30天,本案在赔偿中应予扣除;原来生效判决已认定原告日工资为140元,护理人余元国日工资为150元,营养费按20元天计算,故本院认定原告损失:1、误工费为8540元(140元天×6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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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檀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檀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告檀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檀某某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分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此前就其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经本院判决。鉴定机构于2016年7月13日出具了“李某目前状况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原告李某虽然进行了伤残评定,并据此向人民法院主张了残疾赔偿金等权利,但实际上原告李某的病情仍在不断发展和变化,其实际治疗尚未结束,故原告李某现请求由被告赔偿其治疗费等,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李某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收费收据、住院病案等证据,故对于其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的治疗费16223.28元依法予以认定;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00元(100元/天×1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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