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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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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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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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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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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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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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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张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又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张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渔政部门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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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叶某某)(公开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式捕鱼,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有如下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其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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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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