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的违法所得,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涉案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归还给被害人,且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伙同林某甲、张某某、刘某甲、杨某甲、林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布虚假广告,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冯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冯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退赃、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郑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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