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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虚假诉讼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虚假诉讼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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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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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伍某某虚假诉讼、妨害作证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一案,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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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虚假诉讼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雷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案发后,雷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且从宽处罚;雷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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