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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职务侵占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职务侵占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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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职务侵占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职务侵占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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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吉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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