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公开版)_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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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公开版)_攸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康某某在主观上明知或应当明知周某某抵押在其商行的车辆系犯罪所得,经过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彭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彭某某退还收购的手机返还受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苏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从宽处理;苏某某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从宽处理;刘某某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从罗某某处收购插座、地板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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