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蕲春县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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