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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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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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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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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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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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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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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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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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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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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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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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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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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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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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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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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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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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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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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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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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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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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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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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