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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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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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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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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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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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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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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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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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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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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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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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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甲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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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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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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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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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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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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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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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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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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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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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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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徐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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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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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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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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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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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他人代为赔偿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倪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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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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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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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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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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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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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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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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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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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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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甲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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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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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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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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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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