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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蔡某某)(公开版)_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复绿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块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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