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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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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公某某故意伤害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公某某故意伤害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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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 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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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因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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