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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资格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郭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郭某某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根据郭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郭某某回到社区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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