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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韩保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准驾证不符的情况下驾驶未审验的大型货车运营,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韩保平明知韩某某准驾不符的情况下,长期指使其驾驶运营,其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应当从重处罚,后又投案自首,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韩保平对该事故共同负全部责任,应当对受害人家属造成的损失负有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人恒裕运业有限公司是肇事车辆挂靠户主,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应当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连带责任。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附有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原告人请求的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附带民事原告人康某甲请求的后续治疗费待治疗终结后和继续产生费用后可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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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附带民事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柳林县人民法院(2014)柳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发回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宪强 审判员  杨尉苑 审判员  陈星星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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