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覃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乙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OPPO牌手机1台现暂扣于柳州市公安局柳长责任区刑侦大队。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刘金秀,女,1976年7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3197607194941,汉族,初中文化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从犯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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