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曾维军,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鹿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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