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盗窃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严某某)(公开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退赔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在本市盗窃作案一起,数额达2318.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盗窃他人信用卡后,通过尝试输入正确密码的方式,从他人卡内窃取现金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已经退赔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认罪认罚,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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