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苟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行为系单位犯罪,社会危害性小,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社会危害性小,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行为系单位犯罪,社会危害性小,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行为系单位犯罪,社会危害性小,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的发生是因为公共电网需要通电没有及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砍伐了树种速生桉,案发后,某某乙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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