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其案发后主动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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