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查封的涉案房产和车位已提请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且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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