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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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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徇私枉法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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