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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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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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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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