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覃某甲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覃某甲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非法经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非法经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覃某乙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覃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乙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