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鱼工具由柳城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鱼工具由柳城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所有电鱼器具,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壹个电瓶、壹个逆变器、壹根可伸缩的电鱼枪、壹根可伸缩的抄网、壹根可实现开关功能的电源线及壹个背包由柳城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所有电鱼器具,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韦某某制作电鱼工具,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履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廖某某使用的电鱼工具电鱼枪1把,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瓶一个、升压器一个、电鱼杆一根、电抄网一个等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性小,系初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和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1艘钢质船和7个地笼等捕鱼器具,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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