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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2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张某乙等3人滥伐林木案)_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滥伐林木案)_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