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壹部Vivo X27手机(型号V1829A)因无证据证实与本案有关,因此由柳城县公安局依法予以退还被不起诉人周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手机一台由扣押单位柳城县公安局发还被不起诉人林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主动退缴非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和作案工具由暂扣机关柳城县公安局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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