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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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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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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其案发后主动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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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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