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发票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发票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虚开发票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虚开发票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虚开发票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即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重新开具发票,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虚开发票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国家税款损失得到弥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虚开发票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系自首,属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