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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敲诈勒索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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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乙敲诈勒索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童某乙又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向被害人赔偿并获得对方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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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甲敲诈勒索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童某甲又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向被害人赔偿并获得对方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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