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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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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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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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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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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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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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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保某某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保某某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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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应某甲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应某甲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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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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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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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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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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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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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得到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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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裘某某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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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自首,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部分赔偿款,得到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得到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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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丛某某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年满75周岁,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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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一般民间纠纷引起,且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初犯,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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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自首,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部分赔偿款,得到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得到化解,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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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本案系一般民间纠纷引发,且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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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得到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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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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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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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盗窃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对方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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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又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得到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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