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涉案赃款已退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赃,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暂存于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的涉案退赃款人民币9080元、赌具扑克牌52张予以没收,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负责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具有立功情节,且涉案赃款已退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涉案赃款已退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退缴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已扣押的涉案财物解除扣押,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涉案赃款已退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赃,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暂存于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的涉案退赃款人民币1 2600元、扑克牌1副予以没收,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负责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赃款,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涉案赃款已退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赃,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暂存于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的涉案退赃款人民币1 2600元、扑克牌1副予以没收,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负责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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