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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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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_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退还被害人财物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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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案发后自首、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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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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