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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许某某系自首,且系初次犯罪,虚开的税额超出定罪数额不大且已补缴税款,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