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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诈骗案)_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犯罪的主观明知不明显,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