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又具有初犯、偶犯,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拨打120 ,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可认定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近亲属已撤诉,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又具有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初犯、偶犯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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