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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入狱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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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庭前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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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主动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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