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9
尘埃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麓区支公司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麓区支公司撤回上诉。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2016)湘0111刑初7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啸弘
审 判 员 刘耀武
代理审判员 黎亦琪
书记员:冯寒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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