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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 审判长  孙俊波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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