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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