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邴某与张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邴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将15000元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偿还,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高某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高某某对张某所负债务也有偿还义务。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原告亦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期限及利息,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5月1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为宜。因被告张某、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抗辩权利的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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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邢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借款人已归还的4.2万元系借款本金还是利息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因当事人没有约定,故本案借款人归还的4.2万元应当认定为偿还的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36%,亦未证据证明借款人归还的4.2万元超过了上述规定,故上诉人朱某某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利息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邢新春应否承担担保责任问题,涉案借款系2014年3月3日双方借款到期后延期形成,虽邢新春对延期借据复印件中的签字不认可,但邢新春对本案最初借款系明知的,亦未证据证明邢新春仅是借款介绍人或证明人,邢新春在涉案借款条上书写“担保证明人”已表明其担保人身份,故邢新春应承担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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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琳琳用自有的房产向崔某某抵押,用于担保王某某向崔某某的借款,并向崔某某交付了用于抵押的房产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但该房产的土地使用证是集体土地使用证(即宅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宅基地不得用于抵押,故案涉抵押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故王琳琳应当向债权人崔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王某某不能偿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崔某某在借款到期后向崔志河主张过权利,此后又多次向崔志河催要借款,崔志河的担保并没有超过法定的担保期间和诉讼时效。一审中,崔志河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出庭应诉,应当视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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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郑英明认可其是与常艳丽商谈借款、签订合同,已实际收到30万元借款,并向常艳丽支付过借款利息,并没有向他人借款,以上事实表明常艳丽向郑英明履行了出借30万元借款的义务。借款合同中已经明确的载明了出借人为常艳丽,虽然常艳丽没有在最后的签字处签名,但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出借款项的义务,因此不能以常艳丽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就否定合同的效力以及常艳丽的债权人身份。上诉人以出借款项的来源不明、支付方式存疑为由主张案涉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没有证据支持;二上诉人作为担保人在案涉担保借款合同中签字、纳印,应视为对合同借款提供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出借人即使通过第三人提供借款,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上诉人以对此不知情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案涉担保借款合同中的第七条约定:“……承担此笔贷款的经济连带责任……保证期到借款还清为止”,应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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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恒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素娟和陈某系亲属关系,孙素娟多次帮助恒州公司从银行借款、倒贷,孙素娟和恒州公司、陈某之间存在多次的资金往来。但孙素娟和恒州公司、陈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以及借贷的数额等基本事实原审并没有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1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重审。枣强县恒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810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孙素娟和陈某系亲属关系,孙素娟多次帮助恒州公司从银行借款、倒贷,孙素娟和恒州公司、陈某之间存在多次的资金往来。 但孙素娟和恒州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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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仲某某是否应与孟某某共同承担偿还芳华公司本案所涉借款问题。案涉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为孟某某,其与仲某某为夫妻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孟某某、仲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孟某某与出借人芳华公司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孟某某的个人债务,故,案涉借款应按孟某某与仲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一审法院判令仲某某与孟某某共同偿还案涉借款并无不当。二上诉人关于仲某某不应承担偿还案涉借款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案涉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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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三被上诉人对赵某某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及借款协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协议是否履行问题,从双方的陈述及交易习惯看,赵某某与宋某某曾另有过口头借款并已履行,宋某某先后不到两个月两次向赵某某借款,并两次出具了借款合同及协议,在第一次借款未履行的情况下,再次出具借款协议亦不符合常理。从支付能力和借款金额大小看,按当时、当地的生活水平及交易习惯2万元借款不应属于巨额借款。庭审中,上诉人陈述催要借款的过程,结合证人李某证实催要借款的过程,被上诉人虽陈述2015年夏秋季节上诉人找到宋某某父子要借款与本案无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对上诉人催要借款的陈述提出合理的理由,故赵某某主张以现金方式将2万元及1万元实际交付给宋某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宋中海自愿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上诉人赵某某主张宋中海对借款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宋某某、马立明追偿。宋某某、马立明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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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丰超、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友联公司被济南市国税稽查局处罚,张某某垫付处罚款项,后经各方协商,步丰超向张某某出具15万元欠条,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处罚款项应由友联公司负担,张某某为友联公司垫付款项的,之后经张某某、步丰超等人协商,对该款项的承担进行了协商,并由步丰超给张某某出具借条,该事项应视为张某某、步丰超等人对该事项进行了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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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占起、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中魏占起主张借款汇入了周某某之妻郑素先账户,应查明魏占起与郑素先之间有无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以此来确定该汇款性质,同时二审中魏占起申请追加郑素先为被告参加诉讼,重审可追加一并审理,更好查清事实。由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枣民三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枣强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倪庆华 审判员  张宝芳 审判员  刘梦辉 书记员:王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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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在借据、收条的借款人处,与枣强四联公司并排签字、签章,没有标注“经办人”身份,王某某作为出借人有理由认为孙某某属于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孙某某虽辩称《枣强四联公司业务流程图》载明其经办人身份,但该流程图仅是枣强四联公司与孙某某之间的内部工作分工,对外不产生约束效力。枣强四联公司与韩吉成表示自愿偿还剩余全部涉案借款,但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孙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孙某某提出不是本案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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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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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高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中,孙桂萍主张与魏某某之间存在12万元到期债权,但其提供的魏某某出具的借条中借款数额并不明确,亦未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从借条的内容及银行打款记录看,仅能够确定魏某某收到孙桂萍借款10万元,故双方存在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二上诉人抗辩已经偿还孙桂萍借款6000元,有二上诉人提供的通过银行向孙桂萍还款5000元和1000元的记录佐证,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孙桂萍将对魏某某的到期债权转让给张新爱,虽二上诉人否认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但诉讼中魏某某已知悉,故该债权转让对魏某某发生法律效力,但转让数额应以庭审中查明的9.4万元确定。关于二上诉人提出的一审程序问题,经本院审查并无不妥。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有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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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对尚某某向其账户转款39600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的涉案款项的性质问题,一、二审中,被上诉人高某均认可收到了尚某某转入的款项39600元,其抗辩涉案款项系上诉人尚某某的投资,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案中,高某未提供尚某某存在投资关系的证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尚某某与高某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利息问题,虽双方均认可约定有利息,但对还款期间及利率约定不明确,故被上诉人高某应自上诉人尚某某主张权利之日(即2016年8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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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东信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朱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枣强县东信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朱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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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静诉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静诉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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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静诉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静诉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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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静诉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静诉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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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2015年5月2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100000元借条及枣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枣民三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就被告向原告的100000元借款已处理完毕,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62567.76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2567.76元及利息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凤计 书记员:王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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