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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盗窃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盗窃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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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盗窃案)_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盗窃案)_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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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盗窃案)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盗窃案)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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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许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许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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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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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盗窃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盗窃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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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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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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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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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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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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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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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盗窃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盗窃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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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狄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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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盗窃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绿化树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取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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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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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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