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前主动退出赃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退缴的赃款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案发前主动退出赃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退缴的赃款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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