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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意见予以采信。李天奎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对控告人的控告理由,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天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天奎的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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