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林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