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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情节,作出不起诉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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