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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林口县第三小学与刘展睿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二上诉人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首先,上诉人吕某某是本案事故中,造成被上诉人刘展睿受伤的直接责任人,原审法院认定其应当在本案中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本案事故虽然发生在中午休息期间,但却是发生在上诉人林口县第三小学的教室内,无论是午休还是上课时间,上诉人林口县第三小学作为管理者,对其学校内的学生均负有管理的义务和职责,由于上诉人林口县第三小学对本案事故的发生疏于管理,应当承担管理不当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林口县第三小学承担30%的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中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牡一院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参照的鉴定标准问题。该鉴定书中所参照的鉴定标准,系我省统一采用的此类案件的鉴定标准,因此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原审中适用的鉴定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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